天津证通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方告知函
2025-11-18
各获证/申请组织、分/子公司、合作伙伴:
为进一步加强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25年第16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同时废止。为保障贵组织认证活动合规性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性,现将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申请评审阶段:
1.认证申请条件更严格
《规则》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 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费用支付更规范:
《规则》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3.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更明确
《规则》5.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规则》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二、审核策划阶段:
1.获证周期更长:
《规则》5.3.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审核时间应满足8小时/人日
《规则》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 人日为 8 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 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三、审核实施阶段:
1.首/末次会议参会要求
《规则》5.5.3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2.最高管理者参会要求
《规则》5.5.4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规则》5.5.4/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四、获证后使用与维护阶段:
1.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规则》5.4.1.4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年
《规则》6.2.1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规则》6.2.2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3.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规则》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 认证标志。
4.认证证书撤销
《规则》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五、相关方配合落实新版《规则》的要求
1.获证/申请组织定期自查自纠
(1)核查自身是否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资质过期、违规使用认证标志” 等风险情形,重点关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的信用信息更新;
(2)发现问题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完成后可主动向本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避免因未及时处理导致证书暂停、撤销。
2.分/子公司、合作伙伴学习及配合
请分/子公司、合作伙伴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完善体系运行,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总部(服务电话:022-28110855)及各分支机构联系。
同时,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天津证通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原文下载:附件1-天津证通公信认证有限公司机构关于实施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方告知函/upload/202512/21/202512211022061148.pdf
附件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upload/202512/21/202512211023482555.pdf
附件3-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upload/202512/21/202512211024140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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